
问题1:申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规〔2024〕5号)等有关规定及行政审批要求。
问题2:单位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申请综合资质需哪些条件?
答:单位首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须从申请专项资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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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9个专项资质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并具有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的检测机构,可申请综合资质。
问题3:检测机构是否可以同时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专项资质证书?
答: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可载有多个专项资质。检测机构一旦取得综合资质证书后,不再持有专项资质证书。
问题4:检测参数对应多个 *** 时,应怎样选择?
答: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 *** 的,单位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 *** ,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 *** 开展检测业务。
问题5:单位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仪器设备可以租赁吗?
答:不可以。
问题6:在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认可哪些职称证书?
答: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其发证机关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不包括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行业领域),予以认可。
问题7: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以及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如何认定?
答: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以及各类非社会化评审等途径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
问题8: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及以上单位吗?
答:不能。
问题9: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核查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多长时间社保?
答: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重新核定、申请综合资质等事项核查申请前,技术人员需提供在该单位最近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记录。
问题10: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吗?
答: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在不同专项资质核定中重复使用。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问题11: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可同时以不同身份进行申请吗?
答:单位申请一个专项资质时,某一技术人员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含中级职称人员)申请。单位申请多个专项资质时,某一技术人员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含中级职称人员)在各有关专项资质中申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在专项认定中,要求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不得以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对要求配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可以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问题12: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答:检测机构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是指在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从事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检测活动的经历(不含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行业领域、混凝土搅拌站及建筑企业内部试验室的工作经历),所提供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应与对应的社保、注册等信息相符。
问题13:技术人员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不连续,可以累计吗?
答:可以。
问题14: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技术人员职称证书中的工作单位与申请单位名称不一致是否可以?
答: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表明证书持有人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不影响其职称证书的有效性。
问题15:标准规范参数名称和资质标准参数名称不一致,应该如何申请?
答:按照《资质标准》参数名称申请。
问题16:哪些设备可以单独设置检测场所?
答: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和保温性能检测设备、空气声隔声性能试验室检测装置、采光性能检测装置、建筑幕墙耐撞击性能检测装置、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检测设备、风机盘管机组噪声半消音实验室、金属屋面压力抗风掀检测设备、桥梁支座大吨位压剪试验机等大型特殊设备可单独设置检测场所,该设备涉及检测参数所对应的检测项目应设置在同一检测场所。
问题17:注册人员在哪些检测报告上需要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
答: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不含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项目)、钢结构(不含钢材及焊接材料和高强度螺栓及普通紧固件检测项目)、地基基础、桥梁及地下工程(不含桥梁及附属物、桥梁支座和隧道环境检测项目)等有注册人员资质要求的检测报告,注册人员应当在检测报告上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
问题18:在申请专项资质时,要求单位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请问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现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的要求。
问题19:检测机构什么情形下需要申请重新核定?
答:出现下列情形下,检测机构需要申请重新核定:
1.检测机构合并、改制、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2.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3.检测机构有新增检测参数等情形,应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4.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被资质许可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5.其他有关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guangde.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6317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