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单位变更申请书2023(实时/更新中)

2024-05-21 辽宁测绘资质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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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事业单位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辽宁省沈阳市测绘资质单位变更申请书2023(实时/更新中)

各级登记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登记管理。

区、县(市)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由区、县(市)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第五条 各级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其法人或非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不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第七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登记。第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证书》是事业单位唯一合法凭证。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机构规格、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产总额、人员编制、业务范围、经费来源、隶属关系、单位住址。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必须在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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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事业单位,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明确的职责范围;

(五)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核算方式;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和不少于五名的从业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当具有本章第十一条中除五、六、七之外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事业单位的组织章程;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开据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的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六)事业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七)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第十四条 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的,应提供本章第十三条中除“由会计师事务所开据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之外所列其它文件。第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登记事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事业单位证书》。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号。第三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主管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二)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三)职责范围发生变化;

(四)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六)机构规格发生变化;

(七)经费来源发生变化;

(八)单位住址发生变化。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机关批准变更的文件;

(三)其它有关材料。第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强行注销。

(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解散的;

(二)登记后满六个月未开展活动或停止活动满一年的;

(三)破产、倒闭的事业单位;

关于测绘资质

如果只自己用,不对地图进行修改和 *** ,是不要测绘资质的。

如果是做导航电子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那一定要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 *** 要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和设备等等,申请导航电子地图 *** 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人员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测绘资质跟一般测测绘资质不一样的。互联网地图 *** 的测绘资质要乙级以上,人员大概20人,具体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如果买的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一定要有出处的,地图在中国管得很严的,特别是地图涉及到国家安全等等,你说是自己测的,也需要有有关部门验收,质量检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东西,不能瞎蹦出来这么些地图数据,更何况国家基础地图你也做不出来的,也不会让你做。具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

你更好去国家测绘局网站上咨询一下,民间人士一下子讲不明白,也不一定准确。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走哪些程序?

测绘资质办理的流程到底是怎么样的?

通常来看不同资质级别对应的审批流程不一样,2021测绘资质新的管理 *** 规定,导航电子地图 *** 甲级资质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其余9个专业类别的甲级测绘资质审批和管理权限下放至升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取消甲级测绘资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环节;乙级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低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核准事项(含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

另外,一般来说测绘资质申报的流程大同小异,但是每个地方的审核节点会有些许小的变化,以湖南资质审批为例,其所经过的流程大概如下:单位申请-市经办人初审-市级局长转报-经办人待受理-经办人受理-省经办人审查-省级处长审核-省经办人发证;每个省份的资质审核周期不尽相同,整体来说一般是3个月左右能够下证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删除人员申请怎么写

先叙述你的基本情况,比如你个人从事测绘工作多少年,现在觉得有必要个测绘资质,同时说明你已具备资质的条件,即可。简单点!

申请变更的材料依据是什么?

一、建筑资质变更材料

在申请变更之前,需要准备要提交的材料以供审核。由于这些材料是主管当局审查的最重要依据,如果没有一定是不行的。

1、申请书:登录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在现场进行提交。

2、资质证书: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应注明在有效期内,否则还需要办理资质证书延期。

3、变更证明:如果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您需要提交新的公司营业执照,并出具工商部门颁发的证明(加盖公章) 。

4、其他材料:在申请过程中可能使用的其他材料,包括:(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 (3)法人信息等。

*** 的建筑资质需变更的材料和流程

二、建筑资质变更流程

熟悉准备材料后,可以通过精心准备申请变更。但是,为了避免过程错误而延长时间,需要了解更多信息。

1、网上申报:需要变更资质的建筑企业,登录住房和建设部门的企业管理系统,并填写申请变更。

2、按所有权进行现场申报:实际提交材料时,应根据所有权关系选择相应的部门进行申报。一般而言,资质由哪个部门批准的,就在哪实地申报。

3、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报住建厅。

4、住建厅备案公示:住建厅收到审计报告后,对企业进行备案,发布公示。然后,公司可以根据公示内容获得新的资质证书。

大地测量测绘仪器维护资质

2014年7月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以国测管发〔2014〕31号印发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2]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2]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2]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3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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