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修正)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为: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新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5.《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资质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7.《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涉及名称、地址、法人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资质证书正、副本;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四)涉及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隶属于高等学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提供高校人事部门出具的隶属关系证明)及改制相关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资质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6.《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
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7.《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自申报前至少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遗失补办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遗失申明。
(六)注销申请材料目录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
3.资质证书正、副本。
(一)省自然资源厅做出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组织进行全覆盖检查,凡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的,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准予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应当立即停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在对申请单位从事规划编制活动的属地化监督中,发现申请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
[hide]附件: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书[/h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