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GDFS 2—2019《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与T/GDFS 2—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3术语和定义”中,对“林业高级技术人员”、“林业中级技术人员”、“林业初级技术人员”、“咨询工程师(投资)”和“退休技术人员”等术语的定义进行了修改(见3.1、3.2、3.3、3.4、3.5),删除了“正式职工”术语。
b)将“4资质范围”改为“资质业务范围”,并将原来的三大类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归类,修改为九个方面(见第4章)。
c)将“5资质条件”改为“5资质等级及条件”,并将不同等级的条件分为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业绩条件三类(见5.2)(其中丙级不设业绩条件限制)。
d)甲级、乙级的资历和信誉分别增加1项条件(见5.2.1.1的条款“d”和5.2.2.1的条款“d”);对甲级资历和信誉条件“c”进行了修改(见5.2.1.1,2019年版的5.2.1“d”),对乙级的资历和信誉条件“b”、“c”进行了修改(见5.2.2.1,2019年版的5.2.2“b”“c”),对丙级的资历和信誉条件“a”进行了修改(见5.2.3.1,2019年版的5.2.3“a”),删除2019年版的5.2.3“d”;对甲级技术力量条件“b”进行了修改(见5.2.1.2,2019年版的5.2.2“d”),对乙级技术力量条件“b”进行了修改(见5.2.2.2,2019年版的5.2.1“e”),对丙级技术力量条件“b”进行了修改(见5.2.3.2,2019年版的5.2.3“c”);对甲级的业绩条件中的类别数量进行了修改,对甲级的业绩条件中“a”“b”“g”进行了修改(见5.2.1.3,2019年版的5.2.1“f”的1、2、7),并增加1项条件“l”(见5.2.1.3);对乙级的业绩条件“a”“e”“k”进行了修改(见5.2.2.3,2019年版的5.2.2“e”的1、5、11)。
本文件由广东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旭、林寿明、陈海亮、叶金盛、郑洁玮、刘锡辉、陈锦红、莫云豹、伍观娣、李和芹、苏晨辉。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年首次发布为T/GDFS 2—2019《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及条件、资质认定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林学会会员单位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senior technical title
具有林业工程系列或林业研究、教学、推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农业系列林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2 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medium technical title
具有林业工程系列或林业研究、教学、推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农业系列林业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林业初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junior technical title
具有林业工程系列或林业研究、教学、推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农业系列林业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咨询工程师(投资) 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
具备登记为林业、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经验并直接参与、服务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
退休技术人员 retired technicians
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林业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
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化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区划、林草湿土地变更、石漠化及沙化、林业有害生物等专项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工程造林核查、有害生物防治核查、采伐限额检查、碳汇计量监测与评价;林草湿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林草湿保护及修复、工程建设等项目规划编制;林草湿生态工程设计;森林采伐限额、占用林地定额、森林经营方案等专题规划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林地林木案件、灾害评估、森林资源评估及论证等咨询服务;林业数表编制等。
5.1 资质等级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5.2 资质条件
5.2.1 甲级
5.2.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上一个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b)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且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5年;
c)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0 m2)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d) 近5年没有发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责任事故、项目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或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等情况,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2.1.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b)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8人,且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少于1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6人。
5.2.1.3 业绩条件
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类别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8类以上:
a) 森林资源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或林、草、湿地综合监测评价;
b)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或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调查);
c) 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d)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e) 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f) 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g) 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
h) 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i) 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j) 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k) 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团体标准;
l)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生态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及相关设计等。
5.2.2 乙级
5.2.2.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上一个年度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b)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5年,且取得丙级资质3年以上;
c)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0 m2)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d) 近5年没有发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责任事故、项目成果质量检查不合格或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等情况,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2.2.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b)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人(其中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1人)。
5.2.2.3 业绩条件
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类别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5类以上:
a)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或森林资源“一张图”年度更新调查);
b) 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c) 公益林区划界定或调整;
d) 林业数表编制;
e) 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
f) 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g) 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或生态影响分析报告编制;
h) 林业发展规划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
i) 森林经营规划或森林经营方案编制;
j) 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k) 地市级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生态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及相关设计等。
5.2.3 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 m2)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无不良信用记录。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b)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人。
由广东省林学会负责。资质申请、认定程序、资质管理等按照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与管理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