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工作,提高资质信誉和影响力,提高林业工程(项目)实施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林学会章程》,结合我省林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资质认定范围包括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三大类别,其中:造林绿化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分别包含施工单位资质和监理单位资质。
第三条 广东省林学会的单位会员申请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适用于本规则,其他新增资质的申请认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均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资质初次申请应从丙级开始,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可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第五条 资质认定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依据申请资质单位的资历信誉、工作业绩、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进行认定。
第六条 广东省林学会负责资质的认定工作,核发的资质证书加盖广东省林学会印章,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应重新申请延续。广东省林学会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将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应符合广东省林学会团体标准要求,其中:造林绿化单位资质按《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T/GDFS 1—2022)执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单位资质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监理单位资质》(T/GDFS 18—2022)执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T/GDFS 2—2022)执行。
第八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应按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承接相应任务。
第九条 资质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初审公示、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审批、公告和发证等环节。
第十条 申请。资质申请单位在广东省林学会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资质管理系统提出资质申请,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至相应的地级以上市林学会,同时按要求报送书面申请材料。省属及中直驻粤单位的资质申请直接提交至省林学会。主要申请材料包括:
(一)资质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应从系统导出打印并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具有职称的林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和资质培训证书等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单位提供与技术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和单位为技术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复印件(包括参保单位名称及公章、缴费人员姓名及社会保险号、社保部门有效印章),聘用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事业法人单位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在编技术人员的人事证明材料原件,聘用人员需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材料;
(六)办公场所证明,自有产权的需出具产权证复印件;租用或借用的,需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借用协议)或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能独立承担所申请资质级别工作的证明材料(内设机构与人员构成及其职责、业务合同主要页复印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计划书复印件;业主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能证明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材料等);
(八)相关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同一技术人员只能在一家资质申请单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请资质;同一资质申请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非长期聘用人员的比例不应超过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的30%。
第十二条 初审。各地级以上市林学会负责查验资质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在资质管理系统初核后提交至省林学会,并在书面申请材料上签署初核意见;没有成立林学会的地级市申报单位所提出的申请,暂由相应专业委员会负责代核。省林学会有关专业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补正材料,如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资质申请初审结果在广东省林学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专家评审;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由广东省林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相应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提交专家评审的决定。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广东省林学会组织专家对公示无异议或处理后无异议的资质申请进行评审,依据第七条相应的团体标准规定的资质等级条件和有关规定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专家评审通过的资质申请名单在广东省林学会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由广东省林学会秘书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审批。对公示结果无异议或经异议处理后无异议的,提交广东省林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做出是否核发资质证书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告与发证。广东省林学会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对资质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并向资质单位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广东省林学会统一制发《资质证书》,并加盖广东省林学会印章;资质单位从资质管理系统中自行打印电子证书。证书由1套正本和1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九条资质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广东省林学会提出资质等级延续或者升级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证书失效后如开展相关业务需申请资质的,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分立或者合并的,需重新核发资质证书。重新申请时,除按规定提交第十条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情况报告,包括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等;
(二)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分立或者合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分立或者合并决议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单位提出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变更通知书,以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新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聘用合同、社保等证明复印件;
(五)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提供新地址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房产权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因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业务需要办理资质证书注销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三条 资质单位所提交的一切正式的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必须附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或样证;资质单位名称必须署名在正式的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封面上。
第二十四条 资质持证单位根据业主单位要求承担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资质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林学会不定期对资质的申请单位和持证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抽查核实。凡两次审查未通过的,给予通报批评一次。若持证单位受到两次通报批评,则予以降级处理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则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恶劣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广东省林学会将注销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广东省林学会官方网站上通报,两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
(二)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委托方商业秘密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它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
(四)在承担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产生严重影响,以及承接项目中出现问题受到司法处理或纪委、监察委处理的;
(五)其它不适于继续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广东省林学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工作规则(试行)》(粤林学〔2019〕2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下载: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