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T/GDFS 1—2019《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与T/GDFS 1—201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删除了原有的引用文件;
b)“3术语和定义”中,对“林业高级技术人员”、“林业中级技术人员”、“林业初级技术人员”、“退休技术人员”等术语的定义进行了修改(见3.1、3.2、3.3、3.5),增加了“林业乡土专家”术语(见3.4),删除了“正式职工”术语;
c)将“4资质范围”改为“4资质业务范围”,“营造林”改为“造林与抚育”(见4.1和4.2);
d)“5资质等级和条件”中,修改了各等级的资历和信誉、技术力量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等要求,删除了人员注册要求。
本文件由广东省林学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森林资源保育中心、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广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古巧云、毛亦杨、曾庆圣、薛春泉、叶龙华、卢雅莉、刘珊、冯慧芳、周世均、张春花、李和芹。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9年首次发布为T/GDFS 1—2019《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与监理单位资质》;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及条件、资质认定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林学会会员单位的造林绿化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林业高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senior technical title
具有林业工程系列或林业研究、教学、推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农业系列林业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2 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medium technical title
具有林业工程系列或林业研究、教学、推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农业系列林业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林业初级技术人员 foresters with junior technical title
具有林业工程系列或林业研究、教学、推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农业系列林业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4 林业乡土专家 foresty local experts
具有国家和广东省林草(林业)主管部门或中国林学会、广东省林学会颁发的“林草乡土专家”、“林业乡土专家”证书的基层从业人员。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和中国林学会评定的林草乡土专家视同林业高级技术人员;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林学会评定的林业乡土专家视同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3.5 退休技术人员 retired technicians
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的林业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
4.1施工单位
造林与抚育、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4.2监理单位
造林与抚育、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5.1 资质等级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和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5.2 施工单位资质条件
5.2.1 甲级施工单位
5.2.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c) 有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小于300 m2;
d)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10年,且取得乙级资质不少于5年;
e) 近5年累计完成造林和抚育、生态修复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且面积不少于1666.67 hm2(2.5万亩);或累计完成城乡绿化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5亿元;
f) 近5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项目质量事故和项目质量不合格记录或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2.1.2 技术力量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0名;
b) 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名,且林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名,且林业工程师不少于4名;
c) 技术负责人应是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且为正式职工。
5.2.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电脑等专业设备和办公设备,其中:机动运输工具车不少于10辆,割灌机、挖坑机等施工器械不少于30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少于10台;
b) 具有苗木培育基地,面积不少于6.67 hm2(100亩);
c) 管理组织结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2 乙级施工单位
5.2.2.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c)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 m2;
d) 从事造林绿化施工业务不少于5年,且取得丙级资质不少于2年;
e) 近5年累计完成造林和抚育、生态修复工程合同不少于2000万元,且面积不少于667.67hm2(1万亩);或累计完成城乡绿化工程合同金额不少于2亿元;
f) 近5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项目质量事故和项目质量不合格记录或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2.2.2 技术力量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4名;
b) 具有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名,且林业工程师不少于2名;
c) 技术负责人应是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且为正式职工。
5.2.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必要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测量仪器、电脑等专业设备和办公设备,其中:机动运输工具车不少于5辆,割灌机、挖坑机等施工器械不少于15台,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少于5台;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2.3 丙级施工单位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 m2;
c) 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2.3.2 技术力量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且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名,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
b) 技术负责人应是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1 甲级监理单位
5.3.1.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c) 有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300 m2;
d)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10年,且取得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5年;
e) 近5年累计完成造林和抚育、生态修复工程监理合同面积不少于13333.33 hm2(20万亩);或累计完成城乡绿化工程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500万元;
f) 近5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项目质量事故和项目质量不合格记录或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3.1.2 技术力量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人员不少30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0名;
b) 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名,且林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或农林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3名,且林业工程师不少于3名;
c) 技术负责人应是林业高级技术人员或农林类监理工程师且为正式职工。
5.3.1.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专业设备和相关软件,其中无人机、定位仪、GPS、相机、游标卡尺、卷尺等测量器械不少于40台(件),机动车不少于2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不少于10台;
b) 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2 乙级监理单位
5.3.2.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c) 有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 m2;
d) 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业务不少于5年,且取得丙级监理资质不少于3年;
e) 近5年累计完成造林和抚育、生态修复工程监理合同面积不少于6666.67 hm2(10万亩);或累计完成城乡绿化工程监理合同金额不少于250万元;
f) 近5年没有发生造林施工项目质量事故和项目质量不合格记录或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3.2.2 技术力量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人员不少于12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5名;
b) 具有林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林业中级技术人员或农林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名,且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
c) 技术负责人应是林业高级技术人员或农林类监理工程师且为正式职工。
5.3.2.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专业设备工具和相关软件,其中无人机、定位仪、GPS、相机、游标卡尺、卷尺等测量器械不少于20台(件),机动车不少于1辆,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不少于5台;
b) 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完善的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3.3 丙级监理单位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 有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 m2;
c) 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5.3.3.2 技术力量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3名,林业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或农林类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且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人;
b) 技术负责人应是林业中级技术人员或农林类监理工程师。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专业设备工具和相关软件;
b) 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资质认定由广东省林学会负责。资质申请与认定程序、资质管理等按照广东省林学会资质认定与管理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