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以及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录一览:
- 1、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个人年收入有多少
-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3、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修订)
- 4、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2队在什么地方
- 5、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个人年收入有多少
10万元。根据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官方数据显示,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个人年收入有10万元。湖南省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所是以承担公益性地质灾害防治调查评价及专业监测,参与地质灾害汛期巡查、应急调查等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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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12项(不含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5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保留和取消的落实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应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2.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 省国
土资
源厅1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
批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8号)
省交
通厅
2
跨州、市、县设置、迁移渡口审批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2号)
3
利用船舶、排筏进行游览经营活动或在通航水
域设置水上娱乐餐饮设施审核《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2号)
省信
息产
业厅
4
对城市已建微波通道有影响的高层建筑和可能
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报建
同意《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5
军用无线电频率在我省境内军事系统以外单位
使用同意《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6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维修许可《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省水
利厅7
省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
批《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83号)
省农
业厅8
复混肥(复合肥)、配方肥、精制有机肥、床土
调酸剂检验登记《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
省卫
生厅9
米粉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授权
省商
务厅10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
省质
量技
术监
督局11
酒类准产证核发
《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
2004年6月8
日省政府第
32次常务会
议确定划转省农
办12
兴建大、中型农村能源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2号)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备注省公
安厅
1
设置道路交通检查站(卡)审核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交通检查站卡
的通知》(湘政发[1991]42号)
2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认
定《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
令第163号)
省教
育厅3
专科生升入本科学校审批
省教委《关于选拔优秀专科学生升入本科院校学
习的通知》(湘教高字[1999]2号)
省劳
动保
障厅
4
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审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
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
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8号)
5
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认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69号)
6
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业务的资格认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69号)
省国
土资
源厅
7
地图定点印刷企业认定
《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2号)
8
人为诱发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审批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8号)
9
地质灾害危险区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批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8号)
省交
通厅10
汽车站等级评定
《湖南省道路客货运站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27号)
省信
息产
业厅
11
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单位资格
认可《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
12
信息工程单位资质认定
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信发[2001]7
号)
省商
务厅
13销售省外酒类质量审验《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14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核发《湖南省酒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省环
境保
护局
15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认定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
第152号)
16
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治理业务认定
《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
第152号)
省体
育局
1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等单位关于加强武术
馆校管理报告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5号)
18
开办武术馆审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等单位关于加强武术
馆校管理报告的通知》(湘政办发[1996]5号)
省煤
炭局
19
政府投资煤炭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立项审核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加挂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9
号)
省邮
政局
20
住宅楼建筑报箱(群)建设项目审查
《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
)
21
物品类速递业务经营审批
《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
)
省保
密局22
保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省保密局、省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保[2000]4号)
省农
办23
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核
《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52号)
省供
销社24
棉花收购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农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02]8号)
人民
银行
长沙
中心
支行25
改制企业登记金融债权保证金证明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良好金融环境支持金融
发展的通知》(湘政发[2001]23号)、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改制中金融债权债务落实
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7号)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及城市规划区、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重点工程设施、名胜古迹的所在地和主要河道、交通干线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威胁、谁参与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并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责任,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地质灾害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侵占、损毁用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第二章 地质灾害的预防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方法。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较多的地、州、市、县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经同级计划部门核准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计划部门在批准可行性报告时,必须听取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的方案。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动态监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因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等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第三章 地质灾害的治理第十三条 凡承担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治理单位应当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治理设计。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等有关部门验收。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六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2队在什么地方
在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
目前,四○二队职工人数达到1800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人员1200余人,国家注册建造师236人。主要从事地质矿产、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地质勘察、地质测试、工程地质技术服务、岩土工程(治理);房建、基础、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水利水电施工;各类测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和评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 、监理;地质钻机工具、配件、深井泵销售、维修,水质处理;物业管理等。
2007年1月11日,顺应国家体制改革形势,原湖南省地勘局四0一队、湖南省地勘局四0二队(国家功勋地质队)、湖南省地质建设工程(集团)总公司(国家建筑一级总承包)三家单位合并重组为新的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二队。人才、设备、信息、资质等各种资源得到有效整合,综合势力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大幅提升。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全国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一、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由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隶属湖南省国土资源厅)、7个市级监测站、15个县级监测站共23个监测站,形成省、市、县三级地质环境监测网络,从业共计211人(见表)。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及队伍现状表
续表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前身为1984年经湖南省地质矿产局批准成立的“湖南省水文地质、环境地质总站”与省政府1985年批准成立的“湖南省遥感中心”,为一个班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综合性科研单位。原隶属湖南省地质矿产厅,2000年成建制划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从事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是湖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承担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工作规划、计划;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综合研究和预警预报;组织全省地下水环境监测;承担全省地质遗迹保护与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使用;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和城市地质环境调查;参与国土资源调查、国土动态监测、国土资源规划、遥感技术应用。为政府制订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负责对全省8个地市监测站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技术指导。
总站技术人员涉及地质、环境、水文、工程、遥感、规划等17个专业,现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5人、高级工程师23人、工程师23人、助理工程师33人。拥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监理“四甲”资质,水工环地质调查、遥感地质勘查甲级资质,固体矿床勘查、液体矿床勘查、测绘资格乙级资质。具备水工环地质调查,遥感地质勘查,固体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测绘等工作能力。并于2005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从左至右:副站长赵世华、副站长陈平、党委书记刘湘滇、站长徐水辉、总工程师余德清、副站长李贵仁
二、监测网点建设情况
目前,全省在地下水、地质灾害两个方面展开环境监测工作。
(一)地下水监测网点建设
全省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分站6个,其中长沙、岳阳、邵阳、韶山站为总站直属站,郴州、湘潭站为代管站。目前,全省实有监测点96个。其中,国家级点11个、省级点55个、地区级点30个,总控制面积1459km2。在96个监测点中有91个点为水位监测点,其中,国家级11个、省级50个、地区级30个;水质监测点共21个,其中,国家级6个、省级12个、地区级3个;泉水监测点共3个,其中,省级2个、地区级1个。目前,所有监测点均采用人工监测,水位、水温、流量监测点频率为每月6次,水质监测为每年丰水、枯水期各1次。
(二)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
2000年以来,每年都开展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和国土资源大调查中的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工作。2008年,湖南国土资源厅在全省122个县(市、区)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成群测群防监测点7531个;建立的地质灾害预警指挥管理网络从省厅已经延伸至2421个乡(镇)国土所。该网络现有20位省厅及处室领导、64名市局级监测责任人、742名县局级监测责任人、4367名乡镇级监测责任人,共计5193名监测责任人。该网络在2004年汛期开始运行,经过5年汛期检验和不断巩固完善,发挥了重要的防灾减灾作用。
工作人员在监测现场
(三)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目前,全省已设立了1743个矿山环境监测网点,制订了监测方案,确定了1743个监测人员,初步建立了矿山环境监测制度,并实行了半年报告制度。
三、监测装(设)备配备现状
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用于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设备相对较为齐全,有汽车10台(其中,越野车6台、小轿车2台)、摄像机10台、GPS 30台、中转台3台、全站仪2台、电脑246台(其中,70台为2003年购置)、绘图仪2台、输入与输出设备71台。另外,还有MapGIS用户网络狗一只、卫星数据接收系统1套,且大部分设备运行良好。另外,市级国土资源局均有省厅统一配备的用于地质环境监测的车辆1辆,共14辆。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一)地下水信息化建设系统
已将20多年的监测数据全部录入地下水动态监测管理系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测数据库,为及时查阅各点各年度的水位、水温动态变化情况提供了方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系统
2007年总站自主研发了一套矿山地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包括省、市、县及野外版4个版本,可以随时查询各个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目前已正式投入使用。
(三)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建设
目前,已有86个县(市、区)开展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通过验收并提交成果的有67个。
(四)地质灾害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2005年开始软件开发,预计在2009年汛期投入测试。平台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管理系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地质灾害编辑管理系统、地质灾害三维分析演示系统、气象数据采集系统及会商决策系统等模块。主要面对国土资源部门内部使用。
五、主要监测成果和服务
2003年,遥感技术的应用首次拓展到了国土资源土地动态监测方面。总站从全国38家竞标单位中脱颖而出成为5家中标单位之一,承担了“呼和浩特、唐山、株洲等城市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了快捷、及时的业务支撑,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了现实性、准确性的基础数据。
湖南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综合平台
2006年开始组织开展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在全省6000座生产矿山及部分闭坑矿山开展野外调查与专题评价,目前野外调查已完成,并已提交了株洲、娄底、常德、湘西4个市(州)的成果资料,同时建立了数据库。
锡矿无证开采点矿山环境遥感监测图像
2006~2007年,总站承担了郴州-耒阳矿集区矿山开发多目标遥感调查与监测试点工作,调查区内矿业开发违法用地、乱采乱挖现象,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检查提供动态资料,有利于整顿矿业开采秩序,规范矿业开采行为。2008年又承担了张家界、花垣、金竹山、河路口、新田岭与新生煤矿6个重点矿区的矿山开发多目标遥感调查与监测工作。2008年利用遥感图像开展了湘东南矿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工作。
2007年,总站再次将遥感技术成功地应用到第二轮土地详查工作中,为省厅争取到了全省土地详查遥感图像制作工作。同时,还承担了15个县(市、区)的遥感土地详查工作,充分发挥了遥感技术的领先优势。
2007~2008年,承担了武汉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拓展了遥感技术应用领域。另外,利用多时相遥感图像开展了洞庭湖地区生态农业地质调查、长江流域基础地质与环境遥感调查与监测工作,为环境保护监察工作探明了新方法。
2004~2008年,与省气象台联合开展了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发布各类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产品上百期次,手机短信40万余条,发挥了显著的防灾作用;2006年编制的《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20年)》为省政府依法防治地质灾害提供了科学的依据;2003~2008年编写的《湖南省地质环境公报》、《湖南省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部分城市地下水水情通报》,为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公益性服务;《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为省级地方标准,是湖南省第一个地质环境领域内的地方标准;省厅编制的《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有效地保护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落实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2007年由省厅编写的《湖南省地下水应急监测预案》有助于提高全省地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轻地下水污染事件及对人民群众生命造成的危害,保护地下水环境;2000年首次成功地申报了“张家界国家地质公园”,2003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功申报了“张家界世界地质公园”。组织开展了1个世界级、6个国家级、10个省级地质公园的建设,编制了《湖南省地质遗迹名录》。
六、法制建设
1.1997年颁布了《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2.2002年颁布了《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
3.2004年颁布了《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4.2005年发布了《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5.2006年发布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规范》;
6.2007年发布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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