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局发的工程测绘资质与建设厅发的工程测量资质有什么区别
由测绘局发的全称叫“测绘资质证书”,该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不同分项,但是都是测绘相关的专业方向。

建设厅发的全称叫“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资质包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三个类别。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该资质包含的范围更广,资质分级更为复杂。
如果只是做测绘相关的工作,建议只申“请测绘资质证书”就可以了,如果贵单位既有测绘业务又有勘察业务,则可以申请“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申请证书需要级配合理的团队、符合要求的作业设备、办公场所、业务能力等各方面要求。一般申请成功至少需要几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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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① 住建部公示新一批资质审批意见,仅有4家通过申请!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布新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共有73家建筑业企业“申特”,仅有4家通过申请,其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山东宏大置业有限公司;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② 浙江金华:通报批评10个项目,对涉及责任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近日,金华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建筑领域“护航攻坚”安全生产5月份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共通报10个典型案例。对典型案例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扣分,分值2分,有效期1年。对典型案例涉及责任主体进行立案调查。
③ 湖北:企业业绩、职称人员虚假承诺申报,撤销/拟撤销74家建企资质!
近日,湖北省住建厅发文撤销8家企业申报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湖北省住建厅和武汉市住建局发布公告撤销/拟撤销74家建企资质。均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④ 福建:加强建企资质批后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人员和业绩!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基本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审批部门要在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已审批每一家企业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当年企业资质审批数的10 %
⑤ 东莞:即日起增加和调整建设工程良好行为记分标准,涉及施工、监理、设计等
近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增加和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良好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充分发挥信用鼓励加分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决定从即日起增加和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修改条款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预拌混凝土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良好行为条文及记分标准。
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避免重复测绘,充分利用测绘成果,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项目登记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登记:
(一)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的组织或个人从事的测绘项目;
(二)省外测绘单位在本省从事的测绘项目;
(三)各等级的卫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准测量等大地测量项目;
(四)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项目;
(五)测区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七)范围涵盖整个市(州)行政区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八)全国、省及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
(九)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项目;
(十)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的测绘项目。第五条 市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市(州)城区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市(州)城区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测区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四)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项目;
(五)本市(州)城区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六)本市(州)城区的地图编制项目。第六条 县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测绘项目登记:
(一)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除第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测绘项目外,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地籍和房产测绘项目;
(三)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
(四)本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第七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同一测绘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后分别申请登记,不得将多个测绘项目合并为一个测绘项目申请登记。第九条 对关系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紧急测绘项目,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不能在施测前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可以在施测过程中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应当在施测前通知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办理测绘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测绘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测绘项目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复印件)或者项目说明书;
(四)测绘项目参与人员名册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内再次申请测绘项目登记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登记属于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对提交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够当场登记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测绘项目予以登记。5个工作日内不能登记的,经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予登记的,视为同意登记。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已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予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减相应预算经费。第十三条 测绘项目登记后,测绘项目发生变更或者施测时间超过登记期限的,应当重新登记。第十四条 所有测绘项目完成后,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项目成果副本或目录。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编制工作,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