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市场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管理,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条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第七条 外省测绘单位承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第八条 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依法实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本单位测绘资质证书、项目技术设计书、合同文本的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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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跨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中测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的价格承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应当以国家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或者收费标准为定价依据。第十四条 经发包单位同意,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合同订立可以参照国家或者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明利用的已有测绘成果来源,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依法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测绘质量监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监理。测绘监理单位对其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具有测绘监理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进行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测绘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结果。
辽宁省测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加强测绘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和测绘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测绘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动测绘成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奖励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资源调查、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测绘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区域以及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报省测绘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复测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辖区内的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市、县测绘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测绘成果;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实施上级测绘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省内国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每5年至10年复测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沿海和中部城市群地区的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其他地区不超过10年;
(四)省、市、县行政区划图及其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
(五)市、县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过4年。第十二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信息系统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标准画法图编制,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标准画法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应当与基础测绘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中附具的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或者权属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六条 因测绘需要进行航空摄影的,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后,由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测绘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底片、数据,必须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测绘全国甲级资质是什么概念
相当于医院的三级甲等。这懂啊?是这个行业最高级别的了!
具体关于测绘资质的参百度百科:
全国甲级测绘单位
200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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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以下规章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0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国土资源部令第67号)二、修改《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修改为“区片综合地价”;
(四)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分”统一修改为“处分”。三、修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一)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
“(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三)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的“国土资源”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四、修改《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明确执法工作技术支撑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三)在第五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四)将第六条第(五)(六)项修改为:“(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
(五)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取得执法证件”;
(六)删除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抽查制度,组织开展巡查、抽查活动,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结果”;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十)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后增加两项作为第(四)(五)项:“(四)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音像记录;
“(五)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进行音像记录”;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测绘资质等”;
(十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情况说明”;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后增加三项作为第(七)(八)(九)项:“(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后增加两项作为第(二)(三)项:“(二)依法没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没收后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三)发现违法线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
(十五)将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十六)将《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部”。
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商城县国土资源局
商城历史悠久,秦隶九江郡,汉置雩娄县。隋开皇初,更名殷城县。北宋建隆元年,改殷城县为商城县。商城县位于河南省东南隅,大别山北麓,淮河以南。地理坐标为东经115°06′~115°37′、北纬31°23′~32°05′。东邻安徽省金寨县,南界湖北省麻城市,西与本省光山县、新县接壤,西北与本省固始县、潢川县毗邻。地势南北倾斜,逐级降纸。南部山地,海拔多在千米以上,占全县总面积的40%。境内金刚台海拔1584米,为大别山脉在河南省境内最高峰。辖区国土总面积2111.54平方公里,人口75.5万人,辖8个镇、11个乡、1个汤泉池管理处、1个产业集聚区和1个黄柏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商城文化艺术独具特色,地方戏剧、曲艺种类繁多,县人喜爱以歌舞表达情感,被誉为“歌舞之乡”。商城属革命老区,是全国生态示范县,人文自然资源丰富,奇山秀水相映成趣,境内有金刚台国家级地质公园、黄柏山国家级森林公园、鲇鱼山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等自然景观,是山水游、人文游、红色游的理想去处。
孙卫华 党总支书记、局长
张卫平 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涂伯春 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龚杨三 党总支委员、副局长
王辉 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
王锐 党总支委员、纪检组长
陶立早 副科级干部
刘锋 副科级干部
张建中 副科级干部
陈宜道 办公室主任
孙卫华简介:山东东平人,1957年8月出生,汉族。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1974年8月~1976年2月,知青下放商城县双椿铺镇张畈大队;1976年3月~1980年1月,任商城县医院支委、副院长;1980年1月~1985年8月,任县卫生局政工股副股长、股长;1990年1月~2002年8月,历任上石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镇长、党委书记;2002年8月~2007年9月,任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2007年9月至今,任商城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机构设置】局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股、财务股、建设用地股、规划耕保股、地籍测绘股、利用股、地质矿产股、法规监察室和信访股10个职能股室;下设国土执法监察队、征地储备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地质矿产管理中心、地产交易中心、地价评估所和测绘队7个直属二级机构,辖长竹园、达权店、伏山、汪岗、冯店、余集、观庙、汪桥、吴河、鲇鱼山、河凤桥、双铺、鄢岗、上石桥、李集、丰集、苏仙石、金刚台、城关、产业集聚区、汤泉池和黄柏山22个国土资源所;内设工会、妇联、团委3个群团组织。现有干部职工298人。
【土地资源】据土地变更调查统计,2010年全县国土总面积210966.43公顷,农用地总面积173084.37公顷,其中耕地54026.88公顷、园地5378.77公顷、林地97828.25公顷、草地15850.47公顷;建设用地总面积34975.24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400.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945.7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6628.89公顷;其他土地总面积2906.82公顷。
【矿产资源】商城县地处华北地台南缘和桐柏—大别造山带东部,古老的地层及复杂的岩浆活动,形成了较好的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较为丰富,至今已发现各类矿产31种。其中,金属矿产10种,非金属矿产18种,以及矿泉水、地热水、煤等。已勘定分布在全县16个乡镇范围内的大、中、小矿床及矿(化)点有60处。商城县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是:金属矿产种类多,但规模均较小,以小矿(化)点为主,很少能达到工业矿床指标要求;矿种以共生、伴生为主,单个样品虽达到指标要求,但矿体延长及延深均构不成规模,故无开采价值或开采价值小。非金属矿产,规模一般较大,并具有较好的利用价值,多数矿种都被开发利用过,有些目前仍继续开采为经济建设服务。境内矿产分布特点是:山区矿产分布种类多,中部及北部丘陵地带广泛分布粘土及河沙资源。
【耕地保护】2010年,商城县完善了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层层建立了土地管理责任制,构建了县、乡、村分级考核的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了耕地保护工作规范化、责任社会化。同时,对2006年以来耕地保护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土地综合整治方案、城市批次、农转用、占补平衡、重大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开垦费收支等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将相关资料逐一登记造册、完善归档,对缺少的资料,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查漏补缺,确保全县耕地保护迎检工作顺利通过。全年共补充耕地98.1764公顷,其中城市用地补充耕地45.3526公顷,乡镇用地补充耕地52.8238公顷,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均不低于建设占用的面积和质量,确保了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51623公顷和47231公顷,实现了全县耕地总量连续11年保持动态平衡。
【规划修编】2010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市统一部署,完成了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及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本轮土地、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为今后该县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和探矿权、采矿权申报提供了前置条件。同时,及时收集、研究有关土地数据,按时、保质完成了全年宏观调控月报、季报的编制和统计分析,做到了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节约集约用地】2010年,完成黄柏山国家森林公园、金刚台猫耳峰景区旅游开发基础设施项目、中国老年健康养生基地一期工程项目以及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用地预审;参与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建设项目可研论证;做好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审查,全年受理各类建设用地预审申请59件,其中建设用地预审24件、规划选址审查24件、对不符合规划或国家产业政策的退办11件。同时,对全县20家砖厂进行集中整治,16家年产6000万块页岩砖厂通过预审完善了手续,对死灰复燃的汪桥镇古岗砖厂、上石桥镇白集砖厂、武桥月塘砖厂和双椿铺镇三里坪砖厂进行了强制拆除,有效地遏制了粘土砖生产反弹,巩固了治理整顿成果。
【土地整治】2010年,河凤桥土地整理项目全部完工,新增耕地36.47公顷,等待市局终验;上石桥土地整理项目12月底完成施工任务,可新增耕地24.15公顷;2010年第一批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年底可全部完工,该项目可新增耕地面积28.36公顷;鄢岗土地整理项目已完成总工程量的43%;双椿铺土地整理项目已完成前期申报、踏勘工作,现等待市局审批立项。2009年度实施的5个批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共新增耕地238.88公顷,于2010年8月通过市局验收入库。
【土地利用】2010年,供应各类建设用地52宗,面积923亩。其中,“招拍挂”出让46宗、面积808亩、成交价3.9133亿元,划拨用地6宗、面积114.8亩;完善卫片执法检查供地10宗,面积171亩;按时完成了5个乡镇敬老院、3个廉租房项目的供地手续。同时,为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切实落实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有效供给,完成批而未供土地的供应90亩,盘活企业存量用地14宗、面积72亩,为县政府排忧解难,解决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有效地配合、支持了国有企业改制。
【建设用地管理】一是积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发展用地需求。2010年,商城县申报11个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77.3807公顷,其中4个批次城市建设用地66.1959公顷、6个批次乡镇建设用地101.1146公顷,及时有效地保障了各类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合法、完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全县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用地需求。二是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2010年,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将市政府下达给本县的14公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安排到县产业集聚区,以优先保障其用地需求。同时,商城县国土局积极主动服务,为县产业集聚区申报了23.0887公顷的建设用地,指导编制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为900公顷,并调整了10.0702公顷的区位用地,确保了县产业集聚区长远发展有足够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搭建了平台。
【征地拆迁管理】一是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10年,商城县严格按照豫明电〔2010〕6号和豫政〔2009〕87号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征地工作“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扎实做到建设项目征地协议签订完备,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位,以此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全年征地30宗,面积849.269亩,征地补偿金额3147.064万元。同时,加大力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过去未完全支付的征地补偿款,统一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补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
【地籍管理】严格地籍管理,制作《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图》,公开土地调查、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等办事程序,以此推进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结合遥感监测影像图,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填写变更调查记录表,以此重点查清耕地增减及建设用地变化情况,确保全县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时保质完成。根据《商城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和《商城县进一步推进农村“五权”确权发证工作方案》精神,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权属界线协议书等资料,采取得力措施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支持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稳定。2010年,商城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要求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435本,其中划拨49本、出让386本,收取土地登记费308000元;做好了基本农田调整、上图、农村数据库成果汇总、上报和验收。
【地产交易市场建设】为规范全县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商城局结合实际,在软件上组织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熟悉土地“招拍挂”操作程序,鼓励考取“招拍挂”主持人资格;在硬件上动工兴建局地产交易综合楼,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土地交易规范、有序、健康运行。2010年办理转让手续27宗,抵押土地使用权(含续押)2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37宗,出让土地面积797.88亩,成交土地价款3.9亿元,收取代理费140余万元,既规范了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又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地价、测绘和档案管理】地价所、测绘队坚持以提高业务素质、服务质量为根本,认真做好宗地评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D级GPS控制网建设、测绘资质复审换证、“数字商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地理信息市场治理整顿等工作,积极为商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2010年,评估土地176宗,测绘土地677宗、面积4800余亩;整理各类案卷1756卷,为广大群众提供查档服务543人次,实现了档案资料有效利用,并取得省三级档案管理认证。
【矿产资源管理】一是矿业权管理进一步理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矿山动态巡查制度,全面及时掌握矿山开发现状,完成全县30个矿业权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率达97%。二是采矿权登记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发证前,严格审查资料,规范办证程序;发证后,将办理资料统一归档,以此确保全县采矿权依法、科学、合理设置。三是矿业权核查数据库成果进一步更新。完成省厅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初审意见工作,完成县级发证的采矿权核查数据成果更新任务。四是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有序。加大巡查力度,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局、安监局和地方政府的联系,2010年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41份,将严重违法且屡禁不止的汪岗富路采石厂移交县公安局处理,有效制止和打击了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保障了矿业秩序规范有序,促进了矿业经济持续发展。
【地灾防治】2010年,商城县国土局采取召开乡镇分管领导及局干部职工参加的动员会,深入地质灾害易发的11个乡(镇、处)举办培训班,普及防灾知识,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交通干线两侧、旅游景区、矿区、中小学校周边和依山建房户等地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监测、巡查和速报制度,落实重点地灾隐患点信息员制度,与县气象局利用手机短信联合发布防灾信息等措施,防患于未然。深入全县66个行政村143个地灾隐患点,解除地灾隐患15处,发放防灾避险工作卡68个、明白卡56份;购买省编教材320本,印刷宣传材料520份,发放地灾防治知识手册327本、宣传材料1000余份、宣传画125套,培训人员326人次,在县电视台滚动播报培训新闻48次,全面提高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5月初,成功防预一起位于双椿铺镇龙堂村歪庙组一处不稳定斜坡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从而确保12户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电子政务信息工作】2010年,商城县国土局进一步加大电子政务建设、信息编写和报送工作,6月,按时保质完成并开通了局视频会议系统;全年编写报送政务信息78篇(条),其中,被省厅采用54篇(条),被市局采用65篇(条),被县委采用28篇(条),被县政府采用43篇(条),被县纪委采用9篇(条),《中国国土资源报》发1篇、《资源导刊》发2篇、《信阳日报》发4篇、《信阳晚报》发6篇、《商城周讯》发48篇,该局信息宣传报道工作连续6年被县委、县政府和市局评为先进单位。
【“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共排查出各类风险点189个,提出整改措施189个;对1999年以来899件土地、矿产审批项目进行复审,其中复审通过895件,限期整改4件,以此认真查找出国土资源系统易发腐败问题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风险责任,制定具体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到政事分离、财权事权分开,形成靠制度管人、管事,建立健全一套预防腐败的长效管理机制,进而从严规范权力运行和工作人员行为,以推动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执法监察】2010年,商城县国土局共把关、审查各类违法案件338件,涉及土地违法面积857.3亩(耕地393亩)。其中,作出行政处罚302件,面积798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7件(已受理7件),面积103亩;移送财政部门21件(已受理15件),面积121亩;移送公安机关1件(非法采矿案件),所有审查案件均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全系统工作人员持有行政执法证情况进行清理,对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且通过依法行政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及时申领、换发执法证;对不在岗且考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及时除名、收回其执法证,从而规范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同时,充分发挥县、乡、村、组四级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加大国土资源巡查力度,注重从源头上抓起,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2010年共发现各类土地违法案件130宗,其中立案查处75宗、强制拆除15宗、依法制止40宗。
【卫片执法】严格按照《卫片执法检查规范》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了内外业核查、查处整改、拆除复耕、数据填报和规范完善等工作。通过整改,由整改前43个图斑(面积863.9亩),占用耕地620.81亩,整改后占用耕地259.93亩,违法占用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比例为4.88%,符合市、县政府违法比例不超过8%的要求,确保全县卫片执法检查“零约谈”和“零问责”。
【信访维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领导班子成员通过轮流接访和包案下访,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项措施,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对每一件信访件都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安排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及时妥善地解决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有效避免和减少信访群众越级上访。同时,建立健全监管网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信访信息,及时发现上访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落实“日排查”、“零报告”制度,以确保“小事不出所、难事不出局、矛盾不上交”目标的实现。2010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2件(次):人访35件(100人次);信访7件(次)。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件41件(县群工部交办27件、政府督查室交办10件、市局交办2件、人大交办2件),已办结40件,有1件正在办理,结案率95%,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年未发生一起涉及土地、矿产资源方面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信访案事件。
(陈宜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