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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1、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3、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之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4、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第三十九条 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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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1、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之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分为 *** 监理和社会监理。
3、之一条 为维护市容整洁,适应城市建设需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