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修订)
-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 6、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青海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地理信息及其技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相应的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技术规范。
第九条 地籍测绘规划,由省测绘局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由省测绘局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适应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贯彻落实好“办法”,对于促进我省测绘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水平,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空间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和测绘依法行政,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遇到房屋面积误差:如果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合同签约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会根据“多补少退”的原则来处理。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其中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管主管部门”,第三款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规范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2021年11月22日起,新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取得不动产权满2年后方可转让。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测绘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年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保障测绘成果的有效利用,提高测绘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3、在测绘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或测算失误而造成损失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5、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遇到房屋面积误差:如果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合同签约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3%以内。会根据“多补少退”的原则来处理。
6、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申请人提交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直接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西宁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西宁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