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2024-06-08 云南测绘资质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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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杰宏测绘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怎么样?

昆明杰宏测绘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是2004-02-07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菜园林家村省国土资源厅宿舍4幢2单元302号。

昆明杰宏测绘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301027571782737,企业法人秦洁,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昆明杰宏测绘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按《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范围和时限开展经营活动;土地勘测定界;土地登记代理;数字化成图(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云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436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4家。

昆明杰宏测绘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7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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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测绘工程院和昆明市测绘研究院哪个好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

云南省测绘工程院是事业单位。云南省测绘工程院(原云南省测绘局第一测绘大队)成立于1975年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的全额事业单位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监督检查,代表云南省政府进行国家基础测绘工作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是首批荣获国家甲级测绘资质并被国家测绘局授予“全国测绘质量表彰单位”的专业测绘队伍,2002年在云南测绘行业率先通过ISO9001云南省昆明市测绘资质监督检查: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被云南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2003年获国家测绘局“全国测绘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5年被国家测绘局评为“四五”普法先进集体。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质量管理方针 (大致可分成3条来写,目的、理念、要求)总则

优质测绘,高效创新,诚信为本,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用户的需求,信守合同,遵守承诺,为用户提供适用、可靠的测绘资料和先进可行的设计成果;以高质量的测绘产品和服务;达到用户的完全满意。培养和造就一支德才兼备, 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和测绘科技人才的测绘队伍;保持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营造适宜的生产环境;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实施科教兴所,提升核心竞争力,在科技和质量方面保持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条 质量管理目标 同样写到总则里面

质量——交付测绘产品合格率达 100%;信誉——保证测绘合同履约率达 100% ;服务——追求用户满意率达 100% ;科技——始终保持行业的先进水平为实现我所的质量目标,(质量、信誉、服务、科技四个方面写4条)

单位全体职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和要点,结合本单位职能和承担的工作,对单位的质量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制定年度质量目标. (目标制定,量化分解)

第三条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测绘生产质量管理是指测绘单位从承担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它贯彻 "质量第一, 注重实效" 的方针,以保证质量为中心,满足需求为目标,防检结合为手段,全员参与为基础,促进本单位走质量效益的发展道路.(定义取为单独一项)制定制度如下: (以下每款写为一条)

1,外业生产管理

A, 外业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操作各种测绘仪器熟悉并理解作业依据的测量规 范及项目的技术设计书内容.

B,对技术设计书有关条款如有不同意见,不得擅自修改,应报单位复议,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操作.

C,测量使用的仪器设备应良好运行,并按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对仪器进行 检验.全站仪,精密水准仪应每年一次,送省技术监督局检定.

D,仪器必须有专业人员操作,任何未经培训并没有上岗证的人员均不得使 用仪器,仪器操作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人员应培养正确的操作习惯,不当操 作造成仪器损坏或测量成果不合格者,以待岗培训的方式处理.

E,注意生产安全.牢固树立生产安全的概念,生产作业中时时不忘安全.

F,测量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交外业组长复查,复查合 格后,提处质检组,外业观测记录应符合规范规定的要求,各专业外业工作结束 后,应提交规范的成果资料.

2,内业生产管理

A,由专人负责检查外业观测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格式,闭合差是 否超限,若检查不合格,应补测或重测.

B, 内业作业人员应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 严格按规范规定的要求整理数据. 内业计算资料均应有计算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名.

C,内业作业中有不清楚的地方,绝不能凭主观推测处理,应询问外业人员确认,或如有必要亲赴作业现场确认.

D,内业操作中使用的软件应验证,作业员应熟练掌握软件的使用方法,避 免丢失数据或错误发生.

E, 内业工作结束后, 应会同外业组长编写本次工程的技术总结及测绘报告, 迎接质检组的质量检查.

第四条 测绘技术质量管理

(1)接受测量任务后,应组织技术人员踏勘现场,收集资料,起始点资料应由甲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才能交外业组.

(2)根据甲方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以规范为依据,编写测量任务书和技术设计书,可以指定一人起草,再由测绘管理技术人员会审,编写结束后签名.

(3)应定期组织测量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段引进和吸引新技术新方 法,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4)应加强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和实践,积极响应劳动管理部门推行的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5)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 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 单位的技术水平.

(6)一个测绘工程结束后,都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并归档,应十分重视资料 整理工作 ,对不完整或不合格的资料应坚决重做.

(7)测量成果和资料不得私自提供他人,应严守保密制度如发现私自提供 他人测量成果者,以批评教育或下岗的方式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党政部门按党纪国法处理. 测绘质量管理.

第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管理.

A,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 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B,外业组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 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决不 能蛮干.

C,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 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 全站仪必须检查其测距精度,水平角,垂直精度,十字丝位置是否正确,垂直误 差,分叉误差等,如发现不合精度要求,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水准仪必须检查 圆盒水准气泡,管水准气泡,十字丝,I 角,特别是 I 角的检查,发现问题,必须改正或送修.测深仪必须做比对测量,如测深不准,要立即校正或送修.所有 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D,严格执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的制度,外业组自检,质检组复检, 总工室验收.

E,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为了确保成果,成图的质量,作业小组在测图过程中必须做好经常性检查. 做到站站检查:每站测图结束,检查本站所测地籍要素,地物,地貌有无错误和 遗漏,用仪器检查邻站所测部分界址点,地物,地貌点的平面和高程是否超限, 如有错误,及时纠正;沿途检查:迁站过程中,沿途进行巡视检查,观察图上的地物,地貌是否正确,有无遗漏;全面检查:本幅图的野外工作结束后,作业小组还应对本幅图作一次全面的检查,以保证成果成图质量,便于检查验收.全面检查包括室内检查,野外巡视检查和仪器检查三种.

A,室内检查,它是检查成果成图质量的第一步.首先,检查各种控制资料 是否齐全;各项成果的图形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或其它 不符合要求的数据; 图上注记的高程是否与计算成果一致. 其次, 检查各种记录, 观测和计算手簿中的记载是否齐全, 正确, 清晰, 有无连环涂改, 是否合乎要求. 所有控制资料都应作全面详细检查,但也可视实际情况重点抽查其中某一部分.

B,野外巡视检查,它比较容易了解测图质量的一般情况和发现作业中的缺 点与错误.选择巡视路线的原则是:既能检查室内发现重大疑点,又能检查范围 较大,分布均匀的测绘面积.其方法:一般沿道路进行.检查进将原图上地物, 地貌与实地对照比较,查看有无遗漏,综合取舍情况,形状是否相似,地貌显示 是否逼真,符号运用,名称及其它注记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现场改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活动

1,评选"质量信得过班组"

2,评选"优秀测绘工程项目"活动

3,评选"优秀测量能手"称号活动

4,邀请测量专家对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5,与其它测量单位进行技术交流

↑事实上貌似没有这个事

第八条 远期目标

争取完成 ISO 质量体系认证以及计量认证这两项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

测绘单位技术岗位岗位职责(以下提前到总则之后)

(一)测绘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1、熟悉测绘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作业的技术规范,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2、负责项目合同的签定;

3、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4、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5、负责对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6、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二)项目负责人:

1、负责项目设计、组织实施、产品检查;

2、对组织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负责对一般性技术问题、质量问题处理;

4、负责项目工作总结、检查报告的撰写;

5、负责产品质量检查的组织;

6、负责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上交。

(三)技术人员:

1、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2、对所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3、对测绘资料,成果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资料整理上交;

5、爱护仪器设备。

(四)质量检查及质量检查员:

1、质量检查员必须通过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的专门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2、质量检查程序:

(1)作业员自检;

(2)作业员互检;

(3)专职质检员或兼职质检员检查;

(4)项目负责人撰写检查报告上报技术负责人审核。

(五)后勤管理人员:

1、为测绘生产提供物质保障和后勤服务,确保生产第一线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负责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

3、负责测绘技术标准的收集;

4、负责测绘资料的收集,成果资料的管理;

5、负责车辆的驾驶和保养;

6、负责物资的采购、供应、保管;

7、负责经费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城市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测绘单位责任)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的法律法规,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对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测绘统一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与国家测绘系统相联系并相对独立的上海平面坐标系统和吴淞高程系统,执行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特殊需要,确有必要采用其他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批准。

测绘合同中约定特殊技术要求的,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强制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测绘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测绘资质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

外省市测绘单位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向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测绘质量体系)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并保障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资格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承担具体的测绘工作,保证测绘工作质量。

第九条(技术设计保障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前,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测绘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单位有审核权限人员的核准,确保测绘技术设计书规范且符合要求。禁止没有技术设计书的测绘项目施测。

第十条(质检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质量检查机构或者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对测绘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并对测绘项目质量进行最终检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

各级质量检查人员对其检验工作的质量负责,并有权予以质量否决,有权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测绘仪器与测绘软件)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进口的测绘仪器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未通过检定或者超过有效期的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测绘软件。

第三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测绘质量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保障本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对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市测绘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具体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年度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每年组织测绘质量年度检查。年度检查主要进行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以及抽检其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列为当年度被检查单位:

(一)初次取得测绘资质的;

(二)原测绘资质升级或增加测绘业务范围的;

(三)上一年度检查或专项检查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

被列为年度检查的单位数量不少于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有效持证单位总数的20%。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市测绘管理部门根据测绘管理需要和测绘成果质量现状,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对某一类测绘专业项目进行质量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对完成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测绘持证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涉及专项检查项目内容的,应当列为年内的专项检查被检单位。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检验)

市测绘管理部门对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全面质量检验。基础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重大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超过30万元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逐步推行须经省级以上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的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重大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质量抽检)

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项目的质量监督,对地下管线跟踪测量过程及时进行抽检,保障地下管线跟踪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对质量不合格举报的检查)

被举报涉嫌生产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单位,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在初步查实后,组织对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以及测绘成果的质量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材料提供)

测绘单位应当配合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无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检查的,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关质量体系、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材料;

(二)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材料;

(三)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被抽检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设计相关材料;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三)项目完成后的成果材料;

(四)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检查结束后,测绘单位提供的材料应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检验程序、标准及结果判定)

测绘质量管理体系的检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程序和技术方法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标准及规定。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测绘单位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当次检查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复检)

测绘单位对测绘项目成果的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或者市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向市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依据申请组织复检。

第二十一条(结果利用)

测绘单位的质量管理状况和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测绘资质审查和年度注册的重要依据。非本市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质量责任)

测绘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质量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的,市测绘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补测或者重测,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自律)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8日起施行。

如何理解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首先测绘资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意思是基本制度。

2、其次也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最后统一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和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举报。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昆明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下列五个区域:

(一)主城规划区;

(二)重要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通道控制区;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

(五)各类开发区。第四条 昆明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保护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风景旅游资源,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六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研究昆明市城市规划及发展的战略和方针,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各项城市规划。第八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在分期规划基础上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工程规划和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官渡、西山两区建制镇的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城市的详细规划和县(市)属建制镇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名胜区、开发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按有关规定报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编制城市规划所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当经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居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准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本条例第三条第(一)、(二)、(三)、(五)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外、行政辖区以内,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三)跨县(市)、区的建设用地;

(四)各县(市)城及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昆明地质勘查院这个单位怎么样?主要是做什么项目的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成立于1962年,是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直属驻滇地质勘查事业单位,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路702号(原茨坝路12号)。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昆明地质勘查院是一支技术实力强、找矿成果显著、技术全面、管理规范、队伍素质过硬的专业地勘队伍。主要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开发、研究和社会咨询服务,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工程测量等专业领域服务,岩矿水土化验与鉴定、岩矿鉴定与测试及机械加工、汽车配件生产。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矿产勘查、岩心钻探(坑探)施工、岩矿测试与鉴定、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地质灾害评估等资质。

2012年1月通过中国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现下属五个经营实体及控股公司,分别为:昆明冶地矿业勘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通晟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地质勘查院岩土工程总公司、昆明地质勘查院地质矿产院、昆明地质勘查院测试中心;全院现有在职职工17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7%,其中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占47%。

昆明院自成立以来,先后完成有色、黑色、非金属矿勘查项目200多项,获部级找矿成果奖三项,发现了全国有名的云南鹤庆锰矿、峨山化念铁矿、富宁格档金矿等矿床;在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机井施工、岩土治理等领域共完成250多项工程,获部级优秀工程勘察奖两项,省级优良工程奖1项;2006年昆明地质勘查院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地质工作先进单位;2010年被国土资源部授予“抗旱找水先进集体”,被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授予“抗旱打井突击队先进集体”。2018年完成的云南省盈江县大石坡发现超大型红柱石矿项目荣获“中国地质学会2017年度十大地质找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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